推動性別平等教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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張貼者 輔導室主任   


張貼日期: 2020-11-04 17:17:20  點閱:153


重申《性別平等教育法》第21條規定:「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校園性侵害、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,應將該事件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,任何人不得另設調查機制,違反者其調查無效。」學校違反上開規定依同法第36條規定,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。